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358號
聲請人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加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林宗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本票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內容有誤)。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