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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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184號
債權人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殷玉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柏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周柏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周柏宇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15樓之1」。
三、請提出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15樓之1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周柏宇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六、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36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債權人不得代收)。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