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方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美世家音像有限公司、甲○○、丁○○、戊○○、乙○○、 黃洪妹池威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在督促程序,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以供法院判斷其聲請有無理由之依據。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上之原因事實欄僅泛言以,債務人於民國91年5月1日與伊交易購資訊儲存媒體一批開立支票2紙,借期提示未獲付款,而該公司已經94年度訴字第648號刑事判決云云,未具體陳明其與債務人間之法律上之請求依據究為貨款、票據關係,抑或侵權行為,是請聲請人依上開說明,具體表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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