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乙○○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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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13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黃玉齡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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