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9號
原 告 鄭靜美
訴訟代理人 楊書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昶亨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