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1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銘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女內褲貳件、男內褲肆件、清心福全紅色工
作服伍件、綠色迷彩休閒褲壹件、灰色迷彩休閒褲壹件、黑色內
搭褲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後段發還告訴
劉雨婕 衣物部分,應更正為「男內褲1件」(理由見沒收
部分所述)外,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有附件犯罪事實一前段所示因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
卷可參,足認被告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中有竊盜案件,竟於出
監後再犯本案,難認前案刑罰已讓被告知所警惕,其既然對
刑罰反應力薄弱,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本院認被告本案所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
取財物,竊取告訴人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必需的衣物,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造成告訴人受有相當不便,所為
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徒手竊取之手段尚屬
平和,竊得之部分衣物已返還告訴人,被告自陳為了報復之
前送洗衣物遭竊為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見偵卷第7頁)
。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鬼洗牛仔褲1件、墨綠色休閒褲1件、女內衣3
件、限量版BIGBANG休閒服1套、女內褲1件、黑色T-SHIR
-T1件、黑色休閒長褲1件、男內褲1件已發還告訴人,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為證(見偵卷第17頁),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餘如主文第2
項所示衣物,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足認被告已返還或賠償告
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至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記載發還男內褲1件(遭竊
6件),惟扣押物品目錄表卻記載扣得男內褲2件,再參以
告訴人於警詢時陳稱尋獲男內褲2件等語,是尚有男內褲1
件下落不明,此部分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仍保有該男內褲1件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512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512號
被告劉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劉銘前 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
以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
確定及107年度竹東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民國107年11月8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10月10日晚間11時49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新竹縣○
○鎮○○路○○巷○號洗衣店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劉雨婕所有置放洗衣機內之鬼洗
牛仔褲1件、墨綠色休閒褲1件、限量版bigbang休閒服(
白上衣、黑短褲)1套、女內衣3件、女內褲3件、男內褲
6件、黑色T-shirt1件、黑色休閒長褲1件、清心福全紅色
工作服5件、綠色迷彩休閒褲1件、灰色迷彩休閒褲1件、
黑色內搭褲1件(價值合計約新臺幣8,000元),得手後置
入現場取得之塑膠袋內,並駕駛前揭前輛逃離現場。嗣劉雨
婕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獲上情
,並在劉銘位於新竹縣○○鄉○○路○○○巷○號住處,扣得
前揭竊得之鬼洗牛仔褲1件、墨綠色休閒褲1件、限量版bi
gbang休閒服1套、女內衣3件、女內褲1件、男內褲2件
、黑色T-shirt1件、黑色休閒長褲1件( 業發 還劉雨婕)。
二、案經劉雨婕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經被告劉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核與
告訴人劉雨婕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擷取畫面
、查獲失竊物、被告穿著照片共13張在卷足稽,是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受有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檢察官鍾曉亞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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