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韋宏璋
汪庭渝 劉明朗 張沂臻 唐嘉秀 汪政皓 謝怡菁 方春華 連翊苓 邱宥騰 陳以侑 連秀雯 許雅雯 黃三吉 賴彥成 朱國浩 張藝鏹 黃宇誠 劉星吟 許峻騰 朱端容 林美緣 董芷涵 杜昭樺 蕭昶鴻 許翠娥 陳淑珠 鄭小萍 吳季珍 葉建宏 林俊隆 許晉榮 莊淑貞 陳玟諭 郭鴻達 賴建翰 葉惠珠 許淑惠 張秀瀅 陳杏娟 龔沛泠 黃靖雯 李倩惠 高采琴 張景富 張正賢 劉彥呈 林宜蓉 黃翊維 鄭蕎洳 蔡育貞 詹昱宸 許雅雯 楊奐裕 顧原輔 潘惠茹 林美月 王君呈 邱蕙如 黃文興 林雨澄 施雅萍 莊台芳 呂英俊 林純資 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幸家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號給付工資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金(價)額為新台幣6,084,619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936元,而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應先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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