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邱明俊 訴訟代理人 邱徐丹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錦清┌──────────────────────────────────────────┐│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王保強 │中國信託商│103年9月1日│9,900元│BD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