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芳志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叁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為被告許芳志之債權人,被告許芳志與被告許張斤針、 許芳雯 及 許芳典 繼承被繼承人 許德慶 如附表所示3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然迄未辦理分割,爰代位債務人許芳志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許德慶如附表所示3筆土地應有部分等語。本院依系爭3筆之面積、土地公告現值、被繼承人許德慶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及被告許芳志應繼分比例4分之1加以計算,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5,856元(2191㎡×800元/㎡×533/2905+650㎡×800元/㎡×533/2905+11140㎡×2000元/㎡×1/480)×1/4=115,855.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於民國104年3月5日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計溢收5,830元(7,050-1,220=5,83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錦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1│嘉義縣○○鄉○○段│田│2191│2905分之553│││湖底小段41地號││││├──┼─────────┼──┼────┼──────┤│2│同上小段129地號│田│650│2905分之553│├──┼─────────┼──┼────┼──────┤│3│同上小段186地號│建│11140│48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