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美淑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美淑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簡美淑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簡美淑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為民國46年次、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除本案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為憑,素行尚可,與告訴人 王隓旻 為鄰居關係,未能理性處理鄰居間相處之問題,僅因細故即任意徒手撕毀告訴人住處之春聯,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情形,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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