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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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86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務人 王寶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寶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或提出已繳費收據證明到院。
二、提出債務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