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716號),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95年度斗簡字第721號),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以95年度斗簡字第72
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
7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6年1月30日確定在案。茲以其持有第1級毒品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即95年8月間某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