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董晏如 即 潘韻如 債務人 董錦隆 即 潘國梁 債務人 鄒雲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董晏如即潘韻如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董錦隆即潘國梁、鄒雲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年12月30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61,46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田秀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董晏如〈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61,46│潘韻如〉、│1月30日起│││││8元│董錦隆〈即│││││││潘國梁〉、│││││││鄒雲蓮││││└──┴───┴─────┴──────┴──────┴───────┘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董晏如〈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1,46│潘韻如〉、│2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董錦隆〈即│││百分之十,逾期││││潘國梁〉、│││超過六個月部分││││鄒雲蓮│││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