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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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14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為漢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