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686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良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計算。(台端聲請狀記載違約金自結帳日次月次日起延滯…。)
二、債務人蘇良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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