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686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高育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育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特定年、月、日。(台端聲請狀記載違約金自結帳日次月次日起,請具狀書寫○年○月○日)
二、債務人高育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