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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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78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雨薇
廖士驊
被 告 乙○○原名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