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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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78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雨薇
       廖士驊
被   告 乙○○原名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石幸代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5 年度 北簡 字第 2781 號裁定(95.03.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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