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件二」之內容,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二」之
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件二之部分漏載「g」部分,應更正如
本件裁定所附附件二之記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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