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陳雅雁 被告 王平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易字第4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