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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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65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沈文謙 債務人董 惠玲
一、債務人沈文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沈文謙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董惠玲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文謙及保證人董惠玲於民國94年12月15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1200萬元,並於民國95年1月5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以每個月一期,分240期按月攤還,並依附表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100年11月5日止,共尚積欠本金10,692,1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6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文謙、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03796│惠玲│1月5日起││零三│││9元│││││├──┼───┼─────┼──────┼──────┼───────┤│002│新臺幣│沈文謙、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65415│惠玲│2月5日起││三七五│││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文謙、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3796│惠玲│2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沈文謙、董│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5415│惠玲│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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