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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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惠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毛衣背心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1
8號被告張惠琳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商標之毛衣背心(聲請誤載為服飾)1件(100年度保字第1381號),係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其所販賣、陳列或輸入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張惠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0年3月16日檢紀權字第1000000131號函附100年度上職議字第299號處分書在卷足憑,且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之毛衣背心1個,係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除業據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之外,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鑑定證明書等附卷可按,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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