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曉萍 被告千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清帆 被告 蔡峯維
林美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後本件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納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新臺幣60,197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並於同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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