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國政指定辯護人張漢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國政自民國99年11月18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國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2日將其收押,茲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45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受前開徒刑之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9年11月18日,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丙字第2966號執行指揮書1件在卷可稽,則被告之羈押原因顯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虹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