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471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浩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