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 黃家興
黃春榮 黃淑惠 黃淑華 黃淑倩 黃余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李金興 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8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
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109年8月28日、109年11月20日、110年1月19日、11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為明瞭相對人在本件訴訟上所主張之無效真意為何,以維護聲請人訴訟上權益,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