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告 陳慶文 被告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當事人之被告姓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0,615元,應繳裁判費73,765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表明當事人之被告姓名,並補正繳納裁判費73,765元,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