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0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胤辰 被上訴人即原告全東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7月7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7月12日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並已於106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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