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 黃世光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被告 林新峻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複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黃曼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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