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1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侵占罪等5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
4所示之各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9號裁定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