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經送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3月1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046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並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此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又包裝袋與之不能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即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