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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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請人 馬毓德 相對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是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當事人就調解內容之債務存否有所爭執,事涉實體問題,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違法解僱之勞資爭議,已於民國104年8月27日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行調解並成立在案。詎料,關於調解方案第5項:「…除第1點所述和解金外,資方另應支付至104年9月11日之薪資、未休假薪資及104年度之年終獎金(全年度全額為固定2個月月薪,按月數比例計算)。」、第6項:「…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及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所衍生之一切行政、民事及刑事上權利均拋棄,不得再為任何主張、請求及申訴(104年9月1日至11日之薪資、未休假薪資及104年度之年終獎金之數額除外),並對本調解內容互負保密義務。」之調解內容,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4年9月3日府勞動字第10434850200號函、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可採信。惟查上開調解紀錄中調解方案第5項關於薪資、未休假薪資及104年度年終獎金之內容,並未載明具體金額,因此部分調解內容難謂特定、具體、明確,自難以強制執行;而調解方案第6項關於權利拋棄及互負保密義務之內容,核其性質亦不適於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對上開調解方案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均應予以駁回。另本件就聲請人聲請薪資、未休假薪資及104年度之年終獎金強制執行部分雖經駁回,惟聲請人就兩造間勞資爭議仍得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