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6號上訴人 徐茂書 即被告
161號1巷11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0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5月2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程克琳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