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陳萬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義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9,030元【計算式:26,682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
6.7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649,0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