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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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小字第165號原告信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守儀 訴訟代理人 呂豪鑫 被告 張仁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