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美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康寧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