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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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華興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雲興 代理人 張貴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華興化學製藥廠│台灣中小企業銀│104年9月8日│283,475元│ZD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北斗分行│││││││范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