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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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BS000-A11105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BS000-A111053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魯天寶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侵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案號:112年度侵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劉孟昕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