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婷雅 債務人 潘鎮進 債務人 吳思樺
一、債務人潘鎮進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潘鎮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思樺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潘鎮進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鎮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思樺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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