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 黃嫀涵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九十六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一日、一一0年五月十七日、一一0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6號返還借款事件歷次開庭之記載與聲請人之陳述是否相符,俾利訴訟上攻擊防禦,爰聲請交付法庭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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