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虎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李美俞 被告 黃家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0年度虎簡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虎尾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蘇珈漪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