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38號原告 唐建中
吳靜雯 莊郁雅 被告 陳俊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始得提起,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三、被告陳俊憲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唐建中、吳靜雯、莊郁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於民國113年12月2日繫屬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可憑。然上開刑事案件迄至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時,並未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從而,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未繫屬本院,即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參諸前揭規定,其起訴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