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35號債權人 謝文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方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權人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參與以簡訊推薦參與LINE群組、L
INE名稱: 軼君 (助理)、LINE名稱:Prorods客服經理(經理)、LINE名稱: 林啟盛 (自稱社長)皆以提供人頭戶誘入「PRORODS」外匯投資。
㈡助理號稱「穩定且絕對100%獲利,只要萬元不等金額入金後
,每周可以賺進萬多塊台幣,學員完全是沒風險的」等詐術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等有結構性詐欺組織,致陷於錯誤而匯入Prorods客服經理所提供之 蔡芳綺 之人頭戶,於110年12月21日中午匯入蔡芳綺永豐銀行金門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下同)277,900元。債權人嗣後發覺遭詐騙,受到277,900元之損害,故債權人訴求返還所匯之款項。
㈢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
、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定有明文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債權人所受財產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經查:㈠債權人提出到院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
212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被告為申辦貸款,一時不察遭詐騙而交付本案帳戶資料,尚難認為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而認被告於前案之犯罪嫌疑不足,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準此,告訴及報告意指雖指摘被告涉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然上揭事實核與前案不起訴處分書之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前案既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復無首揭得再行起訴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行起訴。......』,故為不起訴處分,是以本件債權人尚未釋明其對債務人蔡芳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存在。
㈡另債權人匯出277,900元與債務人受領同金額之匯款,均係受
第三人指示而為之,給付關係分別存在於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與第三人間,至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給付關係存在,故本件為指示給付關係。因此,債權人與第三人間縱因遭詐騙而有法律關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等之情事,債權人僅得向第三人請求返回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至債務人所受之利益,原係本於第三人之指示取得,而非債權人之給付,兩者顯非基於同一原因,尚無從成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是債權人侵權行為請求及不當得利請求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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