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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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告 陳家珊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向檢調單位說明其提供裝機登記地址錯誤,並提出證明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向原告道歉,均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8,100元(計算式:3,000元+3,000元+2,100元=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家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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