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42號原告 呂學良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複代理人 宋豐浚 律師
王琮鈞 律師被告 賴淑卿 原住○○市○○區○○路00號
王月娟 原住○○市○○區○○○街00號
賴冬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林書正
植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翠蓮 訴訟代理人 郭美秀 被告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榮祺 被告 劉宇祥
劉光寅 劉仁傑 魏夙苗 黃意涵
鄭仲凱 林世聰 林世卿 林偉平 曲振瑞 杜孟玲 陳冠廷 張麗媛 張宇緹 黃惠瑜 鄭雅齡 黃雅玟 劉正一
黃郁婷 藍淑芬 簡源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國111年6月17日言期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部分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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