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3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