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玉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玉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106年4月2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在監獄執行中,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105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
105年度原訴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105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判有期徒刑4月,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①②二案經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5年7月29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15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9年2月9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2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