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737號聲請人凱粵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蘭煥 、 張秀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之戶謄(記事勿省)。
2.釋明聲請人是否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簡易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