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亦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亦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亦祥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