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羅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11月15日警羅偵字第09631062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1月8日下午5時20分至5時30分許。
 (二)地點:宜蘭縣○○鎮○○路○○○號。(開元市場廁所內
)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現場照片2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之吸
食迷幻物品之規定。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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