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25號反訴原告喜王化工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柯川道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翰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捌萬零叁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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